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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(试行)
时间:2007-08-16 来源:北京市旅游局

  为了促进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,加强民俗旅游接待户质量管理,确保其服务质量与游客安全,特制定本标准。

  一、适用范围

 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郊区农业观光、采摘、垂钓、烧烤、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。

  二、评定程序

  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农户,需到所在村委会签字盖章,上报到乡(镇)政府签字盖章,由乡(镇)政府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区县旅游局。由各区县的旅游局对申报接待户进行评定,评定合格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。

  三、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准

  (一)从业人员标准

  1.必须年满18岁,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。

  2.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  3.身体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。

  4.着装干净、整洁。

  (二)基础设施标准

  1.有专门用于营业的客房,室内配有必须的生活用品(如:暖水瓶、茶杯、毛巾等);防蚊蝇(如:纱帘等)设施。客房必须清洁卫生、宽敞明亮,做简单装修并具有当地民俗、民情特色。

  2.卫生间要男女分开,并设置醒目的标识,坑位、储池分离,使用封闭式或水冲式厕所,同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。

  3.有牢固的院墙、院门。

  4.厨房布局合理,有足够的操作空间。灶具、洗刷池干净整洁,至少要有两个洗刷池。厨具、客用餐具摆放整齐,通风排烟良好,必须配备消毒设施。操作间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标准,严格遵守卫生管理制度,保持环境卫生,餐具、刀具定期消毒,并配有盖布、盖帘。

  5.有独立的洗浴间,配备电热水器或太阳能淋浴设施。要有挂钩、梳妆镜等附属配套设施,墙壁、地面平整光洁,喷淋排污通畅。

  6.各户必须配备一台以上的电视机及直播电话。

  (三)服务标准

  1.服务公约及管理制度健全,住宿须知上墙,坚持住宿登记制度。

  2.合法经营,不得从事违法、违规活动。

  3.服务人员注重文明用语,做到对游客热情、礼貌。

  4.床单、被罩、枕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,茶具、餐具和洗漱用品每日清洗消毒,每日定时清理房间,保持室内卫生,天花板、墙壁无蜘蛛网,地面干净无尘土,无卫生死角。

  5.储藏、加工、制作食品作到生熟分开,禁止向游客兜售过期变质食品,餐具用后必须消毒。

  6.接待户家庭成员与游客要分开居住,不得混住。

  7.注意防火防盗,并配备灭火器材,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。

  本标准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转摘声明: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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